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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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十五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扶贫工作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户籍在临海市范围内的城乡困难居民。 一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三无)、孤儿; 二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 三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特困职工; 四类对象:因患重大疾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因病致贫人员); 五类对象:市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经“110”社会联动护送到医院,由医院救治后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员(包括群众直接拨打市级以上各大医院急救车接送救治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 第三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住院救助标准。 1.一类对象给予全额救助; 2.二类对象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 3.三类对象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四类对象个人自负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 5.五类对象视具体情况给予救助。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 1.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矽肺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里的二类对象进行救助。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儿童孤独症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里的二类对象进行救助。 3.重性精神疾病、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经“110”社会联动护送到医院诊治(包括医院急救车直接接送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其无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医院垫付,根据“110”交接单和药费的实际开支情况,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调查核实后,给予全额补助。 (四)对因病致贫户(指因患重大疾病的对象户),在享受当年医疗救助后,其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经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市社会困难居民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再酌情救助。 (五)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和单位(村)报销及经济补偿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规定给予分类分档救助。 (六)每个救助对象全年累计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三无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孤儿证、困境儿童证、优抚对象证件、重残补助证复印件; 2.出院记录或小结(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 3.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 4.已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或自负部分的证明材料; 审核。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室),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镇(街道)通知并将有关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及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医疗支出金额、医疗保险按规定已领取的补助金额以及初步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审批。市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 救助。市民政局以镇(街道)为单位,每二个月下拨一次医疗救助资金,由镇(街道)负责发放给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五保三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残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实行即时救助。 第五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认定。“110”接警人员接到危急病人报警救助,组织人员护送危急病人到医院,由医院组织抢救,“110”护送民警和医院接收医生办好交接手续。诊治医院在实施抢救的同时,了解危急病人的身份,属本地人员的及时通知家属,属外地籍的,告知民政部门。(由群众直接拨打市级以上各大医院急救车接送救治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急病人,也按此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医疗救助以现金补助为主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发放医疗救助卡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1.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责任事故、工伤事故等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属于医疗救助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组成,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 1.财政预算资金。市财政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规定要求安排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二)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市财政设立专户管理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第九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一)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审计局要适时开展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市卫生计生局要加强医疗单位管理,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五)市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及医疗救助工作。 (六)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初审、申报和救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救助对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医务、工作人员,在医疗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计生、社保等行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定点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因侵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责任人,对有关单位要追究责任;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领导,健全救助工作网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市医疗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此项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临海市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临政办发〔2013〕202号)自行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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